????????在《政府采購法》實施12年后,2015年1月30日,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,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。
????????《條例》作為《政府采購法》配套的行政法規(guī),細化了法律規(guī)定,充實完善了政府采購制度。內容包括:總則、政府采購當事人、政府采購方式、政府采購程序、政府采購合同、質疑與投訴、監(jiān)督檢查、法律責任、附則等九章七十九條。
????????《條例》明確了與《招標投標法》的適用與管轄范圍。其意義是,將政府采購工程納入政府采購程序的管理,除操作環(huán)節(jié)的招投標活動之外,政府采購工程的前期與后期相關活動適用政府采購的程序管理。這將改變工程游離于政府采購監(jiān)管之外的歷史,真正使我國的政府采購包含貨物、工程和服務全部的采購對象。?
????????《政府采購法》中對供應商的要求太多,而對采購人所要擔負的責任與應承擔的義務要求太少。《條例》體現了對采購人的制約,體現了減小供應商投標成本的意圖。如取消履約保證金、限制采購人隨意改變中標結果、要求采購人及時向供應商支付資金等??梢?,《條例》更多地考慮了供應商在參與政府采購中的權益保證,處處體現了對供應商的照顧與保護,這是本條例的一個重要原則與精神,也是其重要特色。?
????????《條例》在強化政府采購源頭管理和結果管理、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、政府購買公共服務、強化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發(fā)揮政府采購調控作用、保證評審專家公平公正評審、政府采購違法責任追究等方面進行了充實和完善。如,為防止暗箱操作,遏制尋租腐敗,保證政府采購公平公正,《條例》作出“項目信息、采購文件、中標成交結果、采購合同、投訴處理結果” 等五項內容必須公開的規(guī)定。
????????為積極回應采購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的要求,《條例》對電子采購、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和操作程序、評審報告的確認時限、詢問的答復時限等,作了較為明確的規(guī)定。
????????《條例》的出臺,是更好地實施《政府采購法》,將進一步促進政府采購的規(guī)范化、法制化,構建規(guī)范透明、公平競爭、監(jiān)督到位、嚴格問責的政府采購工作機制。
招標二部